廣東一市民花88萬元買到“兇宅”,兇宅被嚇得確診睡眠障礙,買家買房原房主前妻曾在屋內服毒自殺。住年詐全法院:構成欺詐,現法全額退房款。院構
近日,成欺廣東清遠佛岡法院公布一起案件。額退原告以正常市場交易價格88萬元購買被告房屋,兇宅入住后得知被告前妻曾在此自殺,買家買房導致原告出現睡眠障礙并確診。住年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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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現法原告從鄰居口中得知,院構被告的成欺前妻曾在該房屋服毒自殺。原告和其家人向被告了解,額退得知被告的兇宅前妻曾2018年在該房屋服毒自殺的事實后,產生睡眠障礙并經醫院確診。后原告和家人搬離該房屋,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退還購房款但遭到拒絕。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佛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向原告如實披露案涉房屋內發生過其前妻服毒身亡事件,主張該事件在當時已報警,警察和醫生均到場處置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存在故意隱瞞行為,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在房屋交易時主動告知原告。而被告前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足以影響原告的購房意愿和決策,被告沒有盡到主動告知義務故意隱瞞,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案涉房屋,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退還全額購房款和賠償原告在購買案涉房屋時產生的相應費用。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清遠中院,清遠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交易,賣方對與房屋有關的信息,特別是對合同訂立與否或合同訂立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如實向買方披露,這是作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同相對人應盡的義務。而本案中,被告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卻在交易過程中并未如實披露。購房者原告以正常市場價格購買后得知,因被告的隱瞞行為和受傳統觀念及民間習俗的影響,使得其心理產生不適。因此可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原告有權撤銷該交易。
法院認定被告未告知此情況構成欺詐,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被告需退還購房款并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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