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3月22日發布公告,商務收反稅自2025年3月23日起,部對本對原產于日本的原產于日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進口間苯
2013年3月22日,酚繼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續征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傾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商務收反稅進口間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部對本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40.5%,原產于日美國公司稅率為30.1%。進口間苯2019年3月22日,酚繼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續征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傾銷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商務收反稅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由于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倪仕軒